《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提示:對企業技術轉讓取得的收入可以減免,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需要企業單獨核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