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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知識
發布時間:2013-03-22        瀏覽次數:682        返回列表
      一、稅率

      1、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在2007年3月16日以后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自2008年1月1日起按25%稅率執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深圳市經濟特區內在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

      深圳市經濟特區外(寶安、龍崗)在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國家政策未明確之前,季度預繳暫按18%過渡稅率執行,待國家政策明確后,再按規定進行調整。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過渡稅率按本條第一款執行)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計稅依據和計算公式

      計稅依據又叫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收入總額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不征稅收入包括:(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包括:(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是指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三、納稅期限與申報繳納方式

    企業所得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的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申報時,通過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網站申報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納稅地點

      1、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原則上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原則上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五、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1、2007年3月16日(含)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原外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按照規定的過渡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即2008年按18%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09年按20%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0年按22%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1年按24%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2、2007年3月16日(含)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

      自2008年1月1日起,處于享受生產性企業“兩免三減半”、從事港口、碼頭開發經營“五免五減半”、服務性行業企業“一免兩減半”等深圳市地方性稅收優惠(深府[1988]232號)期間的,季度預繳可暫按定期減免稅過渡政策計算繳納所得稅,待國家政策明確之后,再按規定進行調整。

      3、對深圳經濟特區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深圳經濟特區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深圳經濟特區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4、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國發〔2007〕39號、40號以及財稅〔2008〕1號執行。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