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本的法例第26條規定, 持有日本房地產的外國人死亡之后, 有關遺產繼承原則上按死者的本國的法律處理。根據這一原則, 當上述死者(被繼承人)為中國人時, 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或繼承法第36條的規定, 有關不動產的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即當中國人持有日本的不動產時, 房地產的遺產繼承根據日本的有關法律。
日本不動產遺產繼承的有關法律
1. 沒有遺言時繼承人的順序
第一順序繼承人: 如果被繼承人有子女, 則子女和配偶者成為法定繼承人。子女包括胎兒, 養子, 非嫡系子女。如果配偶者已死亡, 則由子女繼承全部財產。
第二順序繼承人: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子女, 則被繼承人的父母和配偶者成為法定繼承人。如果配偶者已死亡, 則由父母繼承全部財產。
第三順序繼承人: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并且父母也已死亡,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和配偶者成為法定繼承人。如果配偶者已死亡, 則由兄弟姐妹繼承全部財產。
如上述規定, 配偶者始終是法定繼承人, 而父母和兄弟姐妹只有在上位順序的繼承人不在時才成為法定繼承人。
2. 沒有遺言時的繼承份額
子女和配偶者為法定繼承人時: 子女繼承2分之1, 配偶者繼承2分之1。如果配偶者已死亡, 則由子女繼承全部財產。
父母和配偶者為法定繼承人時: 配偶者繼承3分之2, 父母繼承3分之1。如果配偶者已死亡, 則由父母繼承全部財產。
兄弟姐妹和配偶者為法定繼承人: 配偶者繼承4分之3, 兄弟姐妹繼承4分之1。如果配偶者已死亡, 則由兄弟姐妹繼承全部財產。
3. 由于遺產繼承進行名義變更登記所需資料文件
>>證明繼承人的范圍以及繼承份額的文件(戶籍, 遺言等)
>>證明住所的文件(戶籍簿等)
>>委任狀
日本房地產的遺產繼承法
發布日期:2013-09-18 瀏覽次數:2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