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全國
* 【頒發時間】:2010-11-22
* 【發文字號】:商辦資函[2010]1542號
* 【發文機構】:商務部辦公廳
* 【實施日期】:2010-11-22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 【類別】:涉外房地產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
近年來,為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陸續發布了一系列政策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確保房地產調控政策取得實效,現就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審批備案及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涉及外匯流入類房地產項目的審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核對備案材料時,重點應就土地文件的完整性進行復核,包括:項目單位提交的開發商與土地管理部門簽署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等土地成交證明材料。法律規定無需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的,要提供由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定的證明材料。商務部將在原有基礎上對上述材料加大抽查力度。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加強對跨境投融資活動的監控以及對房地產市場風險的防范,抑制投機性投資。對境外資本在境內設立房地產企業,不得通過購買、出售境內已建/在建房地產物業進行套利。商務部將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外匯局等有關部門對此類項目備案材料嚴格審查。
三、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外商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各項規定開展審批工作,不得審批涉及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投資性公司。
四、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外匯局等有關部門認真甄別、嚴格審核返程投資類房地產企業,嚴格控制以返程投資方式設立境內房地產企業。
五、進一步加強對并購、股權出資等方式新設/增資的房地產項目的審批監管和數據審核。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該類方式實際使用外資數據適時開展統計監督檢查。
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招商引資工作的服務與指導,積極發展綠色節能環保建筑,認真做好今后外資房地產審批備案和統計工作。
商務部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