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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年3月起施行

發布日期:2014-12-24 瀏覽次數:747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年3月起施行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6號國務院令,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定。

《條例》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條 例》規定了登記簿的登記內容,要求登記機構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將不動產的自然狀況、權屬狀況、權利限制狀況等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予以記載;規范 了登記形式,要求登記簿原則上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細化了保管責任,要求登記機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記 簿,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任何人不得損毀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登記簿損毀、滅失的,要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等。

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減輕申請負擔,《條例》簡化了申請程序,強調當場審查的原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要書面告知申 請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或者申請途徑,否則視為受理;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條例》要求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不同部門之間要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條例》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把登記資料查詢人限定在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登記資料;查詢登記資料要向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資料。

為維護物權穩定,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條例》還明確,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新華社

落實

信息平臺2017年助力登記

昨日,國土資源部地籍司(不動產登記局)司長(局長)王廣華表示,條例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他說,2015年下半年開始陸續完成不動產登記操作系統軟件與信息平臺的對接,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服務。“我們計劃2015年7月上線試運行信息平 臺;2016年完善平臺并擴大試運行范圍;2017年全面運行。”王廣華指出,條例明確了登記機構的管轄范圍,落實了物權法“屬地登記”原則,同時實事求 是地明確界定了例外的特殊情形。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 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對于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規定了分別辦理、協商辦理和指定辦理。

條例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機構和職責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國家層面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建設基本完成,22個省份完成了省級職責整合,但市縣一級的職責和機構整合工作普遍沒有啟動。

不動產登記工作關鍵在地方,特別是具體承擔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市、縣一級。“為此,我們將商請中央編辦加強對地方職責和機構整合工作的聯合監督指導,明確相關 政策和指導意見,督促地方加快推進職責和機構整合工作。并確保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順暢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上下對口一致。”王廣 華說。  

 新華社

分析

“小產權房”不得進行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2日正式公布。離明年3月1日實施,還有三個來月。趁這段時間,我們可以自己普及一下不動產登記是什么,有啥用。

就從咱們的家說起吧。

城市 房地統一最直接最緊要

對 城里人來說,不動產統一登記,最直接的是房地統一。我們經常說房地產,其實房產、地產是兩碼事兒。按國際標準,只有地產,沒有房產,所謂的不動產是指地產 及其上面的建筑物。因為在物理世界,只有土地是“不動”的。因此,不動產登記,讓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做,還是有道理的。

我 國情況特殊。按憲法,我國城市土地是國有制。我們的普通商品房,房子是所有權,土地是使用權。大家知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70年期限。所以我們就犯嘀咕 ——這不就成了租用嗎?對。但經濟法上有說法,無限期或非常長期的使用權,就相當于所有權了。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原則上規定住房70年后,土 地使用權自動延期——盡管缺乏細則,也不清楚是不是免費。

《物權法》的規定相當原則,有待具體的細則。我們已經等了7年。在物權法各項細則中,有前提意義的就是《不動產登記條例》(現在加上了“暫行”二字)這部條例,就是要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當然包括房產與地產的統一。

有 房子的人,都特別珍惜自己的房產證,但從法理上說,“地產證”更牢靠。沒有“地本”的房本,那是相當虛幻的。為了老百姓切身利益著想,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 就是要落實物權法要求,包括推動房產與地產統一,就是變成一個本本。這就是法學家們經常說的“不動產登記核心要件是登記簿”的意思。

農村 讓廣闊土地“活”起來

對于不動產登記,城里人比較關心自己的房子。但對于我們國家來說,最大一筆不動產,在城市的環路以外——廣大農村地區。

憲法規定,我國農村和城郊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由于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限制,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在流轉、交易、抵押等方面市場空間尚未打開。相對于城市房地產,農村土地可交易性差,自然在“價格”上沒優勢。

但 價格上沒優勢,不影響價值上有絕對優勢。物權法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在法律上界定了農村不動產的范疇,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海域等,就是山水林田 湖。英國人認為,只有鄉村地產才是真的不動產——某種意義確實就是這樣,就像電影《飄》的那句臺詞“只有土地是永恒的”。我們七八十平方米住房,不能與農 場、莊園、森林、海島同日而語。

您會說,可是農村不動產交易性太差呀。對,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就要改變這一點。以農村承包地為大頭,農村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改革,會使 農村土地“活”起來,使農民獲得更多財產權。而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確的權屬關系,也就是不動產統一登記。有了這一登記,土地流轉、農地“入市”就具備 了前提條件。這樣,農村不動產就值錢了。但需說明的是“小產權房”不得進行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并不能改變全世界都通行的土地用途管制,也不可能改變 憲法規定的土地所有制。

“倒逼” 可以發揮“反腐”功能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出臺,關于“以房查人”“查房反腐”話題不免又熱起來,網上還有人進行“票決”。堅持“查房反腐”的人,可能是病急亂投醫,是沒有辦法 的辦法。要依法治國,治貪也要依法。“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一部法規的生命力在于法理依據和法源。物權法未賦予不動產登記“反腐”功能。

但我們的世界從來都不像法學講義那樣講邏輯。我們知道《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沒有“反腐”法律功能,但老百姓就希望它發揮“反腐”作用,因為“陽光立法”或“陽光法案”缺位。物權法也好,不動產登記條例也好,作為私法,并不屬于“陽光立法”范疇。

“陽光立法”屬于公法范疇,主要指公職人員財產公示法或領導干部財產申報法。物權法所說的登記資料“公開”,是對利害關系人而言的,不同于行政法意義的“公示”“公告”,不是要全社會監督。

從國際經驗看,“陽光立法”針對官員立法,屬于官吏立法體系,不能針對全體民眾。全世界130多個國家和地區正是這樣做的。但沒有國家要求全體民眾公開財產 吧。還是打個比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可以發揮“反腐”功能,相當于把鋤頭當武器。鋤頭當然可以做武器,包括保家衛國的武器,但再好的鋤頭,打鬼子 也不如槍炮。這槍炮就相當于官員財產申報法。當然,得慢慢來,而不動產統一登記,確實是今后一系列法治建設的磚,而且屬于第一塊磚。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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