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一年一月七日
計價格[2002]10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建設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01號),調整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頒發的《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相關附件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設項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設計收費仍按原合同執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設計收費由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參照本《規定》協商確定。
附件: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附件: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及《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
第二條 本規定及《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
第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發包人有權自主選擇勘察人、設計人,勘察人、設計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條 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投資額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和市場調節價。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工程勘察收費標準》或者《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計算,除本規定第七條另有規定者外,浮動幅度為上下20%。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由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七條 工程勘察費和工程設計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凡在工程勘察設計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八條 勘察人和設計人應當按照《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告知發包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依據,以及收費標準。
第九條 工程勘察費和工程設計費的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由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設計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技術質量標準,滿足合同約定的內容、質量等要求。
第十一條 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現場停工、窩工的,發包人應當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相應的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質量達不到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應當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發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由于勘察人或者設計人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勘察人、設計人不得欺騙發包人或者與發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設計標準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設計收費標準
目 錄 1.總則
2.礦山采選工程設計
3.加工冶煉工程設計
4.石油化工工程設計
5.水利電力工程設計
6.交通運輸工程設計
7.建筑市政工程設計
8.農業林業工程設計
1 總 則
1.0.1 工程設計收費是指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委托,提供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非標準設備設計文件、施工圖預算文件、竣工圖文件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1.0.2 工程設計收費采取按照建設項目單項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法計算收費。
鐵道工程設計收費計算方法,在交通運輸工程一章中規定。
1.0.3 工程設計收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 工程設計收費=工程設計收費基準價×(1±浮動幅度值)
2 工程設計收費基準價=基本設計收費+其他設計收費
3 基本設計收費=工程設計收費基價×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附加調整系數
1.0.4 工程設計收費基準價
工程設計收費基準價是按照本收費標準計算出的工程設計基準收費額,發包人和設計人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工程設計收費合同額。
1.0.5 基本設計收費
基本設計收費是指在工程設計中提供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收取的費用,并相應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設計技術問題、參加試車考核和竣工驗收等服務。
1.0.6 其他設計收費
其他設計收費是指根據工程設計實際需要或者發包人要求提供相關服務收取的費用,包括總體設計費、主體設計協調費、采用標準設計和復用設計費、非標準設備設計文件編制費、施工圖預算編制費、竣工圖編制費等。
1.0.7 工程設計收費基價
工程設計收費基價是完成基本服務的價格。工程設計收費基價在《工程設計收費基價表》(附表一)中查找確定,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采用直線內插法確定工程設計收費基價。
1.0.8 工程設計收費計費額
工程設計收費計費額,為經過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設備的,以簽訂工程設計合同時同類設備的當期價格作為工程設計收費的計費額;工程中有緩配設備,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設備進行工程設計并達到設備安裝和工藝條件的,以既配設備的當期價格作為工程設計收費的計費額;工程中有引進設備的,按照購進設備的離岸價折換成人民幣作為工程設計收費的計費額。
1.0.9 工程設計收費調整系數
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調整系數包括: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和附加調整系數。
1 專業調整系數是對不同專業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復雜程度和工作量差異進行調整的系數。計算工程設計收費時,專業調整系數在《工程設計收費專業調整系數表》(附表二)中查找確定。
2 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是對同一專業不同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復雜程度和工作量差異進行調整的系數。工程復雜程度分為一般、較復雜和復雜三個等級,其調整系數分別為:一般(Ⅰ級)0.85;較復雜(Ⅱ級)1.0;復雜(Ⅲ級)1.15。計算工程設計收費時,工程復雜程度在相應章節的《工程復雜程度表》中查找確定。
3 附加調整系數是對專業調整系數和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尚不能調整的因素進行補充調整的系數。附加調整系數分別列于總則和有關章節中。附加調整系數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調整系數不能連乘。將各附加調整系數相加,減去附加調整系數的個數,加上定值1,作為附加調整系數值。
1.0.10 非標準設備設計收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非標準設備設計費=非標準設備計費額×非標準設備設計費率
非標準設備計費額為非標準設備的初步設計概算。非標準設備設計費率在《非標準設備設計費率表》(附表三)中查找確定。
1.0.11 單獨委托工藝設計、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務設計工作量的比例計算工程設計收費。
1.0.12 改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附加調整系數為1.1~1.4。根據工程設計復雜程度確定適當的附加調整系數,計算工程設計收費。
1.0.13 初步設計之前,根據技術標準的規定或者發包人的要求,需要編制總體設計的,按照該建設項目基本設計收費的5%加收總體設計費。
1.0.14 建設項目工程設計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設計人承擔的,其中對建設項目工程設計合理性和整體性負責的設計人,按照該建設項目基本設計收費的5%加收工程設計協調費。
1.0.15 工程設計中采用標準設計或者復用設計的,按照同類新建項目基本設計收費的30%計算收費;需要重新進行基礎設計的,按照同類新建項目基本設計收費的40%計算收費;需要對原設計做局部修改的,由發包人和設計人根據設計工作量協商確定工程設計收費。
1.0.16 編制工程施工圖預算的,按照該建設項目基本設計收費的10%收取施工圖預算編制費;編制工程竣工圖的,按照該建設項目基本設計收費的8%收取竣工圖編制費。
1.0.17 工程設計中采用設計人自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其專利和專有技術收費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
1.0.18 工程設計中的引進技術需要境內設計人配合設計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設計程序和技術質量要求由境內設計人進行設計的,工程設計收費由發包人與設計人根據實際發生的設計工作量,參照本標準協商確定。
1.0.19 由境外設計人提供設計文件,需要境內設計人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審核并簽署確認意見的,按照國際對等原則或者實際發生的工作量,協商確定審核確認費。
1.0.20設計人提供設計文件的標準份數,初步設計、總體設計分別為10份,施工圖設計、非標準設備設計、施工圖預算、竣工圖分別為8份。發包人要求增加設計文件份數的,由發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設計文件工本費。工程設計中需要購買標準設計圖的,由發包人支付購圖費。
1.0.21 本收費標準不包括本總則1.0.1以外的其他服務收費。其他服務收費,國家有收費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國家沒有收費規定的,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