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于2007年11月9日發布了新的《通用硅酸鹽水泥》國家標準,其標準號為GB 175—2007,已于2008年6月1日生效實施。《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2007)國家標準,自生效實施之日起,代替原來的三項水泥國家標準:GB 175—1999《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 1344—1999《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GB 12958—1999《復合硅酸鹽水泥》。
新標準主要變化有:
一、原來的三項水泥國家標準,是全文強制。而新的《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2007)國家標準僅是部分條文強制,即僅是第7.1、7.3.1、7.3.2、7.3.3、9.4條為強制性條款,其余條款為推薦性條款。
二、新標準的強制性條款內容,分別是:
1、第7.1條是“化學指標”,要求:通用硅酸鹽水泥化學指標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
品種 代號 不溶物(質量分數) 燒失量(質量分數) 三氧化硫(質量分數) 氧化鎂
(質量分數) 氯離子(質量分數)
硅酸鹽水泥 P·Ⅰ ≤0.75 ≤3.0 ≤3.5 ≤5.0 a ≤0.06 c
P·Ⅱ ≤1.50 ≤3.5 ≤3.5 ≤5.0 a ≤0.06 c
普通硅酸鹽水泥 P·O — ≤5.0 ≤3.5 ≤5.0 a ≤0.06 c
礦渣硅酸鹽水泥 P·S·A — — ≤4.0 ≤6.0 b ≤0.06 c
P·S·B — — ≤4.0 — ≤0.06 c
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 P·P — — ≤3.5 ≤6.0 b ≤0.06 c
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P·F — — ≤3.5 ≤6.0 b ≤0.06 c
復合硅酸鹽水泥 P·C — — ≤3.5 ≤6.0 b ≤0.06 c
a 如果水泥壓蒸試驗合格,則水泥中氧化鎂的含量(質量分數)允許放寬到6.0%。
b 如果水泥中氧化鎂的含量(質量分數)大于6.0%時,需進行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并合格。
c 當有更低要求時,該指標由買賣雙方確定。
2、第7.3.1條是“(物理指標)凝結時間”,要求:硅酸鹽水泥初凝時間不小于45min,終凝時間不大于390min。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初凝不小于45min,終凝不大于600min。
3、第7.3.2條是“(物理指標)安定性”,要求:沸煮法合格。
4、第7.3.3條是“(物理指標)強度”,要求:各品種不同強度等級的通用硅酸鹽水泥,其不同齡期的強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單位為兆帕
品種 強度等級 抗壓強度 抗折強度
3d 28d 3d 28d
硅酸鹽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2.5 ≥4.0 ≥6.5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2.5 ≥5.0 ≥7.0
62.5 ≥28.0 ≥62.5 ≥5.0 ≥8.0
62.5R ≥32.0 ≥62.5 ≥5.5 ≥8.0
普通硅酸鹽
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2.5 ≥4.0 ≥6.5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2.5 ≥5.0 ≥7.0
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
32.5 ≥10.0 ≥32.5 ≥2.5 ≥5.5
32.5R ≥15.0 ≥32.5 ≥3.5 ≥5.5
42.5 ≥15.0 ≥42.5 ≥3.5 ≥6.5
42.5R ≥19.0 ≥42.5 ≥4.0 ≥6.5
52.5 ≥21.0 ≥52.5 ≥4.0 ≥7.0
52.5R ≥23.0 ≥52.5 ≥4.5 ≥7.0
5、第9.4條是“判定規則”,即:檢驗結果符合第7.1、7.3.1、7.3.2、7.3.3條規定的為合格品,檢驗結果不符合第第7.1、7.3.1、7.3.2、7.3.3條中的任何一項技術要求的為不合格品。
三、袋裝水泥的計量要求,由原來的強制性條款改為推薦性條款,且每袋凈含量由原來的“不得少于標志質量的98%”,改為“不得少于標志質量的99%”,具體要求為“袋裝水泥每袋凈含量為50kg,且不得少于標志質量的99%;隨機抽取20袋總質量(含包裝袋)應不少于1000kg。”
新標準生效后,對袋裝水泥計量短少的,不能依《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也不能依《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查處,而應按計量法規或有關虛假表示的規定來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