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前應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得環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爆破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
----巖體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的;
----地下爆破作業區的炮煙濃度超過6.8.1.3規定時的;
----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硐室、炮孔溫度異常的;
----作業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不符或工作面支護損壞的;
----距工作面20m以內的風流中瓦斯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
----光線不足、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定的;
----未按本規程的要求作好準備工作的。
露天、水下爆破裝藥前,應與當地氣象、水文部門聯系,及時掌握氣象、水文資料,遇以下特殊惡劣氣候、水文情況時,應停止爆破作業,所有人員應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熱帶風暴或臺風即將來臨時;
----雷電、暴雨雪來臨時;
----大霧天氣,能見度不超過100m時;
----風力超過六級,浪高0.8m時,水位暴漲暴落時。
高溫環境的爆破作業,應按5.3.8和5.6.3的規定執行。
采用電爆網路時,應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對雜散電進行測試;發現存在危險,應立即采取預防或排除措施。
在殘孔附近鉆孔時應避免鑿穿殘留炮孔,在任何情況下不應打鉆殘孔。
爆破工程爆破作業環境的規定
發布日期:2011-12-30 瀏覽次數: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