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此舉意味著,我市開始規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工作,凡在市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進行的在建工程,今后可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以助企業順利實現融資。
《辦法》所稱的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設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包括房地產、企業廠房以及市政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正在建設尚未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抵押人在融資時,可把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向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其他合法主體進行抵押,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
《辦法》規定,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工作統一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建工程抵押的,該在建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在建工程可以整體設立抵押,也可以劃分后分別設立抵押。在建工程中已經預(銷)售的部分,不得設立抵押。在建工程設立抵押后,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抵押人辦理和發放權屬登記證書。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應當經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并經抵押權人確認。在建工程抵押后,該抵押物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辦法》對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訂立、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抵押物的處分,以及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目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均已開展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業務,北京、廣州、沈陽等城市也紛紛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使當地的在建工程抵押融資成為現實。昆明市對本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工作加以規范后,將能夠有效緩解當前的融資難問題,促進企業順利獲得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