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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云南省市政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市政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市政工程設計質量,促進公平有序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云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內從事市政工程設計(以下簡稱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是指在工程設計階段,按照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進行的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項目包括城鎮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環境衛生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風景園林及綠化工程、燃氣工程、熱力網工程、軌道工程等。
第四條 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下列市政工程設計可以直接發包:
(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屬于必須招標發包范圍的工程設計。
(二)單項設計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并且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
第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市政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負責監管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工程設計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應急、搶險救災的;
(三)主要設計工藝、技術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工程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項目的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原設計單位進行補充工作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項目建設規模、隸屬關系和投資來源,實行分級管理。
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流程圖詳見附件一。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工程設計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市政工程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公開招標。
第九條 依法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設計項目,在下列情形下,經負責監管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的技術性、專業性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占市政工程項目總投資額比例過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開招標,影響市政工程項目實施時機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應保證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設計能力,并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條 工程設計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二)設計所需要資金已經落實;
(三)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下列工作程序進行工程設計招標投標:
(一)填寫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備案登記表,編制招標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指定的相關媒體發布招標信息;
(三)向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并對招標文件書面答疑;
(四)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受理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
(五)依法成立評標委員會,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六)經公示后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
(八)備案。
第十二條 招標人填寫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應當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招標依據、工程概況、招標方式、招標類型、招標內容及范圍、投標人承擔設計任務范圍、對投標人資質、經驗及業績的要求、投標資格審查方式、投標人報名要求、招標文件工本費收費標準、投標報名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聯系方式等。
投標邀請函樣本詳見本辦法附件二。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市政工程設計招標可以實行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審查的,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中明示,并發出資格審查文件。
對于投標人數量過多,招標人實行資格審查的情形,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中明確進行資格審查所需達到的投標人報名數量。招標人未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或實際投標人報名數量未達到招標公告中規定的數量時,招標人不得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應參照評標委員會組成辦法組織專業人員并進行評審。資格審查結果分為“通過”和“未通過”兩種情況。如果通過資格審查投標人的數量不足三家,招標人應修訂并公布新的資格審查條件,重新進行資格審查,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標人通過資格審查為止。特殊情況下,招標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資格審查條件的,必須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二、附件三并根據具體工程特點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投標技術文件要求
(三)投標商務文件要求
(四)評標、定標標準及方法說明
(五)設計合同授予及投標補償費用說明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嚴格明確執行國家規定的設計收費標準并提供投標人設計收費的統一計算基價。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文件編制時間不少于20日,大型或技術復雜的工程應當延長編制時間。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如果對招標文件有實質性影響,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將加蓋單位公章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及招標文件,先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后,開始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八條 參加工程設計投標的投標人應具備下列主體資格:
(一)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并按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參加工程設計投標活動;
(二)省外設計單位已辦理入滇備案手續;
(三)各種形式的投標聯合體各方均符合上述要求。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函中明確投標人其他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內容和深度提交投標文件。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須從投標人的法人基本賬戶劃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應在招標文件規定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開標,或者拒絕開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文件作為無效標處理,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中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在全省統一的市政工程設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一)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應包括招標人以及與項目設計有關的主導專業、經濟專業專家。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人數應占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和5人以上單數組成。
(三)大型且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的工程,采取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從市政工程設計類資深專家庫中直接確定,必要時可以邀請外地資深專家參加評標。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進行評審。評委應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科學、獨立、實事求是的評標原則。
評標委員會專家須獨立完整閱讀所有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給予公正評分,并書面陳述評分理由。
工程設計評標應當遵照本辦法附件三進行。
第二十五條 工程設計評標,應當以投標書中技術文件的優劣,投標人的業績、信譽,設計人員的能力為依據,確定評標分值比例進行綜合評定。投標書中技術部分的優劣在評標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費用等商務部分在評標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過15%。
評標方法采用百分制綜合評估法。
第二十六條 設計招標投標評審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招標人應確保評標專家有足夠時間審閱投標文件,評審時間安排應與工程的復雜程度、提交有效標的投標人數量和投標人提交設計方案的數量相適應。
(二)評審應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持,負責人應從評標委員會中確定一名資深的主導專業的技術專家擔任,并從技術評委中推薦一名評標會議記錄人。
(三)評標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進行,除了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中規定的強制性條文外,不得引用招標文件規定以外的標準和辦法進行評審。
(四)對于帶設計方案投標,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由投標人進行述標。
(五)在評標過程中,當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有疑問,需要向投標人質疑時,投標人可以到場或書面解釋或澄清投標文件有關內容,投標人到場或書面解釋或澄清不得超出規定范圍,也不得改變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
(六)在評標過程中,投標人有對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施加不正當影響或有其他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有權拒絕該投標人的投標。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按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沒有簽字或蓋章的;
(二)技術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出圖專用章或技術業務專用章的;
(三)已實施注冊制度的專業未在圖紙上加蓋主導專業負責人注冊師印章的;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等強制性要求的;
(五)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設計收費標準浮動范圍的;
(六)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不具有獨立資質的分院投標等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八)如為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投標協議書的;
(九)主要注冊人員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十)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所有投標均做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二)評標委員會界定為不合格標或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三)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符合前款第一種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紀要上詳細說明所有投標均做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理由。
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的,應對有串標、欺詐、行賄、壓價或弄虛作假等違法或嚴重違規行為的投標人取消其重新投標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按如下規定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一)采取公開和邀請招標方式的,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
(二)招標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評標結束后10天內在指定媒介上公開排名順序,并對推薦中標方案、評審結果及廢標原因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推薦中標候選人在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異議不成立、沒有投訴或投訴處理后沒有發現問題的,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定標方法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的,或者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且其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也發生上述問題,依次可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二)招標人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三)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組織審查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后,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工程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工程設計合同管理規定的要求,按照不違背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簽訂設計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設計收費在國家制定的收費標準內可以上下浮動20%。招標人不得以壓低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設計周期等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若有其他設計收費,招標人須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其他設計收費是指根據工程設計實際需要或者發包人要求提供相關服務收取的費用,包括總體設計費、主體設計協調費、采用標準設計和復用設計費、非標準設備設計文件編制費、施工圖預算編制費、竣工圖編制費等。
第三十四條 對于達到設計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設計方案,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一)采用公開招標,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補償標準。若投標人數量過多,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一定數量的投標人進行補償;
(二)采用邀請招標,招標人應給予每個未中標的投標人經濟補償,并在投標邀請函中明確補償標準;
(三)經濟補償費用不得從中標單位的設計費中支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應保護投標人的知識產權。未經投標人書面同意,招標人不得將交付的設計方案向第三方轉讓或用于本招標范圍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招標人若要使用未中標投標人的設計方案,也必須征得對應投標人書面同意,并支付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六條 在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云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 20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