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昆明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新規要求,政府集中建設或者在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由購房人和政府共有,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昨日上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昆明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舉行聽證會。新辦法明確要求政府集中建設或者在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由購房人和政府共有,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從而杜絕以經濟適用住房牟利。
原《昆明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自2006年7月6日公布實施至今,已有6年多的時間。此次制定的新辦法對全文進行了修訂,新增了12條,依據上位法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定義,并結合昆明經濟發展的情況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準入、申請、審核、公示、輪候搖號分配、退出和監督機制進行了補充完善。
關于建設標準,過去的規定是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新規按照國家新要求,修訂為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準入條件方面,申請人購房資格要求為:(一)具有昆明市五區、三個開發(度假)區城鎮戶籍;(二)已婚或者年滿30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三)申請人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的;(四)申請人月均收入不高于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五)申請人財產不超過規定的限額;(六)無宅基地住房的。
新辦法還規定了不準申請購買的情況,包括:申請之日前5年內有轉讓私有產權住房面積合并計算超過18平方米的;承租直管公房、單位公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不騰退的;已享受福利性實物分房政策的;財產超過一定限額的。
針對售后和管理,補充和完善了經濟適用住房售后管理、退出、交易和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杜絕以經濟適用住房牟利。明確要求,政府集中建設或者在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由購房人和政府共有,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須經市住建(保障)部門批準,原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昆明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向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出售。售房價格由原購房價格、按照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和裝修評估價構成。
而對于購買單位集資建房的,產權由購房人所有,從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未滿5年的,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單位集資建房的,須經市住建(保障)部門批準,可以直接上市交易;滿5年的,可以直接上市交易。